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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报住建部办理延续事项的提示

时间:2023-11-08 11:21

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相关建设工程企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延续事项时,需我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一)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发证,1月1日后以变更或数据下放等方式由我厅发放证书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部批省管资质)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由我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受理并准予许可的企业资质(包括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审批类型,以下简称省批省管资质)

上述两类资质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应先向我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扫描件(详见附件1),企业需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2)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部批省管资质企业提供原住建部下发资质证书和现我省下发资质证书,省批省管资质企业提供现我省下发资质证书;

(3)《申报资质情况表》电子版(详见附件2)。

三、办理流程

企业将包含上述材料的文件发送至邮箱jsszjtspc@163.com。我处在收到企业的邮件后,将核实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重点核查企业申请延续资质的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符合要求的将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不符合要求的,我处将通过电话告知具体原因。

四、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企业,《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及开具一律线上办理,我厅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原则上不办理此项业务。

(二)企业在发送邮件时,邮件标题格式应为:“XXXX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相关材料”。

(三)企业应确保申报资质情况表中联系人、联系电话、回复邮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上述信息有误导致《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及不符合要求原因未能及时反馈,后果由企业自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审批处

2023年11月5日

TAGS:建设工程企业